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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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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002201610477963
执业律所: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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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则医护人员在对患者实施救治的过程中,出现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案。发生严重医疗事故后,患者及家属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精神赔偿金等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00年,钟先生母亲李女士无明显诱因出现反复腰痛,伴双下肢痹痛,经多家医院检查,证实其患有“腰椎间盘突出、腰椎管狭窄症、腰椎失稳”。李女士之后多年采取保守疗法诊治,但是到了2005年2月病情加重导致行动不便,遂来到某医院就诊。
2005年3月15日,某医院(下称“A院”)门诊医生何某诊断认为,只有手术才能根治此症。经一系列检查处理后,何某定于3月22日上午施行“全椎板椎管探查减压髓核摘除USS内固定植异体骨融合术”。但在手术后三个多小时,李女士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5年12月,钟先生与父亲共同将A院诉至法院。A院随后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受法院委托,2007年5月,医学会出具鉴定书,认为不属医疗事故。钟先生与父亲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又委托广东省医学会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结论认为,此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钟先生与父亲起诉要求A院支付赔偿款43万余元,其中包括丧葬费14000余元、死亡赔偿金3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6000余元,并请求追究医生的医疗事故刑事责任。
钟先生在起诉书中强调案件案由是人身损害赔偿,应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处理,而不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因该司法解释确定的赔偿项目中有死亡赔偿金,而条例没有,使得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反而赔偿更少,如适用该条例,将导致裁判结果显失公平。
A院辩称,两次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一,存在争议,应由法院依法裁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钟先生起诉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而有关医疗方面的案由只有医疗服务合同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两种,其案由无法律依据。此外,A院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实际上就是死亡赔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虽然两次鉴定结论相反,但应以最后的鉴定为依据,广东省医学会鉴定结论证明效力大于医院所在城市医学会。钟先生要求将案由定为人身损害赔偿,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而法院判决认定案由为后者,并认为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其中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属该条例规定赔偿内容。
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不等同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在国家立法上已有定论,其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以居民生活费为标准进行计算,而死亡赔偿金是以居民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两者截然不同。
拓展:医疗事故索赔技巧有哪些?
1、复印封存病历资料要及时。发生医疗纠纷后,第一步需要做的事情是保管、复制或封存病历资料,法律术语叫“证据保全”。
病历资料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属于书证的一种。病历资料不仅可以证明医患关系的存在,也是全部诊疗过程的证明,是判断医院是否应对患者的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承担责任的重要甚至是惟一的证据材料,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作用至关重要。
2、行政调解与司法救济可选择。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是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医疗机构和患者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而达成对医疗事故赔偿的和解协议。
3、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可选择。当患者到医院就诊,医患之间就存在了医疗契约,医院的医疗行为会因为没有适当地履行医疗义务而构成违约,也会因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而构成侵权。为此,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医院方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既可以违约而追究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侵权追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可选择其一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审判实践中,鉴于违约责任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及医疗损害主要是人身伤害,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处理适用于侵权责任较为有利于患者。当然,医患之间存在医疗契约或其他情况时,允许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从上面的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案例知道,自己的亲人因医疗事故死亡,作为家属应该向司法鉴定机关提出死亡鉴定,确定死亡原因,然后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申请。医疗机构会根据有关标准计算赔偿金额,经患者家属同意后,支付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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