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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智律师
手机号码:1306234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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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002201610477963
执业律所: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重庆市铜梁区淮远古韵南街1号
王小姐很小的时候,母亲就过世了。父亲后来与现在的继母组建了家庭,继母也带来了女儿倩倩共同生活。2013年12月王小姐父亲过世后,不到两个月,作为父亲继承人的爷爷就过世了。王小姐与继母之间协商的父亲遗产继承协议,因为爷爷的过世,继母就不再履行了。继母认为爷爷过世后,王小姐和自己的女儿倩倩都有爷爷的继承权,如果让继母的女儿倩倩放弃爷爷名下的遗产继承,那王小姐就应该放弃父亲遗产继承的一部分权利。
王小姐咨询了很多懂法律的人,大家都告诉王小姐,继母的女儿倩倩同样有继承爷爷遗产的代位继承权。王小姐特别希望从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得到继母女儿倩倩没有爷爷遗产继承权的答案。
遗产继承中的代位继承,是指爸爸过世后,爸爸作为爷爷的继承人应该继承的份额,由爷爷直系血亲孙子女辈来继承,王小姐是爷爷的直系血亲孙子女晚辈,而继母女儿倩倩不是直系血亲晚辈,因此爸爸继承爷爷的遗产份额,全部由王小姐一人代位继承。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爷爷的继承人有爷爷的父母亲、爷爷的配偶、爷爷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如果爷爷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先于爷爷过世,则由该子女的直系血亲子女继承相应的遗产份额,但是该过世子女的直系血亲必须为爷爷的直系孙子辈血亲。
在代位继承中,只有爷爷的亲生子女的亲生子女和养子女、爷爷的养子女的亲生子女和养子女、爷爷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和养子女才有代位继承权。原因是亲生孙子女是爷爷的嫡亲血亲,而养孙子女是爷爷的拟制血亲,都属于直系血亲的孙子女。而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的继子女,是姻亲关系形成,不是直系血亲关系。
因此,在王小姐咨询的继承案件中,王小姐爸爸过世后,只有王小姐作为爷爷遗产继承的代位继承人,而继母的女儿倩倩则不是爷爷遗产继承的代位继承人。
律师提示,再婚家庭中,丈夫先于丈夫的父母亲过世,只有丈夫的亲生子女和养子女有代位继承权。妻子先于妻子的父母亲过世,只有妻子的亲生子女和养子女有代位继承权。再婚家庭的继子女是排除了代位继承权的。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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