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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德智律师
手机号码:13062340237
邮箱地址:196422577@qq.com
执业证号:15002201610477963
执业律所: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重庆市铜梁区淮远古韵南街1号
一、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可以作为起诉依据吗
如果债权债务的转让符合法律规定,那三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就是有效的,债务转让三方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也就是说,无论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要有债务转让的协议,而且协议必须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生效。
债务是可进行债务转让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约定债务转让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符合生效条件即有效。
(二)债务人是否在合理期间作出不愿接受债务转让的意思表示
从制度安排来说,债务免除的性质属于契约,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送达债务人时,发生债的消灭,但被通知的债务人在合理期间不愿接收该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债务转让的原因行为
在债权人与第三人直接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债务人实际上被架空,当事人通过债务转移的形式,将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利益合法化,因此,法院对债务转让的原因行为进行实质审查确属必要。
二、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的内容
(一)进行债务转让的时候,我们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所谓合同义务的转移,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成为新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现象。
(二)进行债务转让的时候,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合同义务转移来说,又包含着两种形态:
1、在债务转让中,合同义务全部转让
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债务转让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在债务转让中,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
在债务转让中,无论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要有债务转让的协议,而且协议必须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生效。这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债务转让的条件
(一)债务转让的条件包括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的同意;
(二)债务转让的条件包括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
(三)债务转让的条件包括债务人、第三人及承担人三方共同或分别达成债务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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